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 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60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597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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