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967號
TPSV,111,台上,967,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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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凱撒利多社區管理負責人(原名凱撒利多社區管理
      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酈琦
被 上訴 人 賴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69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凱撒利多社區管理委員會上訴後,變更名稱為凱撒利多社區管理負責人,其法定代理人由倪國煙變更為陳酈琦,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可稽,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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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