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劉武憲
訴 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誤載為宏昱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消上字第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對其第二審受勝訴判決部分,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於原審所為其勝訴即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44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7 日起算利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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