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888號
TPSM,111,台抗,888,20220714,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88號
抗 告 人 譚富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 年度
聲字第550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1年度
執聲字第2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譚富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 表編號2 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 ,經抗告人請求由檢察官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 50條第2 項規定。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罪質不 同,本於罪刑相當等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既在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 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於法尚無違誤。二、抗告意旨僅泛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 ,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對抗告人權益難謂無影響。 原裁定未考量上情,所酌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並未具體指 摘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又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係審酌 個案不同具體情節而為酌定,抗告意旨以其他個案定應執行 刑之情形,比附援引據以指摘原裁定失當,難認有據。應認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林 孟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