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36號
抗 告 人 羅世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4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09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 告。
二、本件抗告人羅世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 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 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509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 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