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512號
上 訴 人 張溰橙(原名張紫彤)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1 年4 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上訴字第238 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240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 年度偵字第5217、137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溰橙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 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規定,從 一重論處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共2 罪刑,以及加重詐欺 取財未遂(1 罪)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已詳 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其所為論斷,俱有卷存 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之違 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已坦承犯行 ,深知悔悟。其目前因另案入監執行,待出監後賠償被害人 損失。爰請酌情從輕量刑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 體指摘原判決於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究有如何違背法 令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 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又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指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