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3260號
TPSM,111,台上,3260,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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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
上 訴 人 游正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上訴字第83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666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 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 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檢察官僅就第一審量刑部分,在第二審提起一部 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宣告刑部分之判決,就上訴人游 正宇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改判處 有期徒刑10月,已詳敘審酌量刑之心證理由。三、原判決業已載敘:審酌上訴人本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重 達458.83公克之鉅,遠超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之範圍,亦超出個人施用所 需,日後轉讓外流之機會甚高,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性非微, 應予嚴加非難,以嚴禁毒品之氾濫,第一審僅量處法定最低 刑度有期徒刑6 月,與上訴人所持有之毒品相較,不符比例 原則,因認檢察官所提之第二審上訴為有理由,爰就第一審 所為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再兼衡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事 項,量處有期徒刑10月等旨,所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 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形,係屬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 行使。上訴意旨固以:第一審於量刑審酌時,業已明白評價 上訴人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重量,惟原審竟以上訴人所持 毒品之純質淨重,數量驚人,推認已超出個人施用所需,日 後有外流之可能,係擬制卷內事證所無之未來可能性,並對 於已屬構成要件要素之情狀,重複評價,更與原判決事實並 非認定上訴人有販賣或轉讓毒品之犯行相違。且上訴人僅係 初犯,現又在學,案發後並熱心公益,已有悔悟,原審所為 量刑亦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惟原判決係以上訴人本件犯罪所



生危險(即持有毒品數量),據為刑罰裁量之理由,並非謂 上訴人已構成販賣或轉讓毒品之犯行,所量處之刑罰,又係 在法定刑度之內,並無判決理由矛盾、量刑重複評價、違反 比例原則之違誤情節可指,上訴意旨核係置原判決之論敘於 不顧,徒憑己意,漫事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四、綜上,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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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