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原 告 菲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玉惠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裕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甘玉惠(下逕稱其名),人 稱「菲姐」,數十年來在電視上銷售鍋具及廚房用品、食品 ,頗獲好評,因此成立原告公司並擔任法定代理人;被告滿 秀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滿秀靈公司)自民國106年起,於 其網站上使用「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與原告銷售 相同或類似之鍋具、廚房用品等,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原告為滿秀靈公司之附屬、甘玉惠仍為滿秀靈公司服務,因 此影響原告營業,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又滿秀靈公司使用之「飛捷 」發音類似「菲姐」,「菲姐」二字更直接抄襲原告公司名 稱及法定代理人藝名,原告得依同法第29條規定,請求禁止 滿秀靈公司繼續使用「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及包含 「菲姐」字樣之名稱;被告丁裕峰(下逕稱其名,與滿秀靈 公司合稱被告)為滿秀靈公司負責人,其執行公司業務違反 上開公平交易法規定,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得依公平交易 法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滿秀靈公司設立後之營業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億6,577萬 2,003元,縱僅1%為網站帶來之業績,亦達565萬元以上,以 產品成本70%估算,銷售利益亦高於165萬元,爰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16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禁止被告滿秀靈公司繼續使
用「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及包含「菲姐」字樣之名 稱。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37頁)。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自89年起 ,即先後申請註冊並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菲姐」、「菲姐義 大利生活館及圖」等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並自 106年3月起授權滿秀靈公司使用,滿秀靈公司於網頁左上角 標示之「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等字樣,為○○公司授 權使用之註冊商標,且其中「菲姐」二字已縮小字體,網頁 內容或商品中亦未使用「菲姐」,消費者進入滿秀靈公司網 頁挑選商品時,所見者均為滿秀靈公司代理之品牌名稱,不 致造成消費者錯誤或混淆,被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1項規定;又滿秀靈公司係取得○○公司授權而使用系爭商 標,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項,不適用同條文第1項規定, 且本件並非由甘玉惠起訴,原告於97年、98年度連續2年均 無任何營業收入,依其營業規模,「菲姐」亦非著名之公司 名稱,被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故 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 為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4至435頁),並有 相關證據在卷足稽,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係於86年11月28日設立,法定代理人甘玉惠之藝名為「 菲姐」,並使用「菲姐」名稱主持於電視頻道播放之烹飪節 目及銷售鍋具、廚房用品、食品;被告滿秀靈公司係於106 年3月13日設立,原告、被告滿秀靈公司之營業項目均包含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等(見本院卷第 15至18頁)。
㈡○○公司為系爭商標(詳如附表所示)及註冊第01254598號( 商標名稱:FJ)、00685470號(商標名稱:樂鍋)、007184 29號(商標名稱:樂)、01630084號(商標名稱:飛傑及圖 )、01668856號(商標名稱:太陽花圖)、01667810號(商 標名稱:太陽花圖)、01668080號(商標名稱:太陽花圖) 、01640885號(商標名稱:飛傑及圖)、01726753號(商標 名稱:Cafe at ALESSI Store)商標之商標權人,並授權滿 秀靈公司自106年3月13日起使用上開商標迄今(見本院卷第 65至67、185至187、273至301、425頁)。 ㈢滿秀靈公司自106年3月13日設立迄今,均在官網(https://0 000.000/)左上方標示「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見
本院卷第199至205頁)(下稱系爭行為)。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行為,係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方 法使消費者誤認滿秀靈公司之產品與原告及甘玉惠有關,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且「菲姐」為著名之他人 名稱,被告所為亦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見本院 卷第211至212、435頁)。被告則否認上情,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即為:㈠原告主張滿秀靈公司之系爭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無理由?㈡如前項主張有理由:⒈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 條請求禁止滿秀靈公司繼續使用「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 館」及包含「菲姐」字樣之名稱,有無理由?⒉原告得否依 公平交易法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得請求之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滿秀靈公司之系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理由:
⒈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部分:
⑴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4項分別規定:「事業不得在商 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 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 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 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前3 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本條之立法 目的,係要求事業對其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於廣告及其他 公眾可知悉之方法中,就與商品或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 決定之事項應為真實之表示,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及 市場效能,消費者不致因不實宣傳內容而受損害,其所非難 者,乃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 及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爭取交易機會之不正競爭手段 。準此,事業須於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 知之方法,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內容或其他具有招徠效果 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始應認違反本 條之規定。
⑵滿秀靈公司固不爭執其自106年3月13日設立迄今,均在官網 (https://0000.000/)左上方標示「飛捷(菲姐)義大利 生活館」,惟辯稱其係經○○公司授權使用系爭商標,而有權 為上開標示,並提出商標授權書、支付權利金之統一發票、 確認書、協議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5
至67、185至187、273至301、425頁),原告對此亦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㈡)。觀諸滿秀靈公司經○○公司授權使用之 商標字樣,包含「菲姐義大利生活館」(附表編號1、2)、 「菲姐」(附表編號3)、「飛捷」(附表編號4),指定使 用之商品或服務包含網路購物、各式餐具、廚具等,則滿秀 靈公司將其有權使用之上開商標加以組合而於官網左上方標 示「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字樣,已難認上開網頁內 容有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且觀滿秀靈公司之官網 頁面,僅於左上方為上開標示,其餘商品列表、品牌故事頁 面,均係介紹及標示滿秀靈公司引進之「ALESSI」、「FJ」 等品牌字樣,商店簡介頁面亦標示「飛捷義大利生活館」, 而未使用「菲姐」字樣(見本院卷第199至205頁);是被告 抗辯○○公司係為避免系爭商標未繼續使用而遭廢止,故授權 滿秀靈公司使用,滿秀靈公司僅於網頁左上方保留系爭商標 文字,其餘網頁內容均未使用「菲姐」名稱(見本院卷第26 8至269、308頁),尚非無據。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與 滿秀靈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價格、數量、品質、內 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內容及其他具有 招徠效果事項之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資訊,有何虛偽不 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原告主張滿秀靈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自無足採。
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部分:
⑴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 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 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以保護「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 公司名稱等為前提,則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服務以他人公 司名稱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時,僅於他人之公司名稱達國內相 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程度者,始受限制。判斷 是否「著名」,則應以國內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是否普遍 認知為斷,應綜合審酌廣告量、於市場之行銷時間、銷售量 、占有率、是否經媒體廣泛報導等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 該公司名稱產生印象之因素判斷之。
⑵原告雖主張「菲姐」為著名之公司名稱,然本院依被告之聲 請調取原告88至110年度之營業人稅額與銷售額申報書以及8 6至10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本院限制閱覽 卷第5至333頁),觀諸被告依上開資料彙整,且為原告所不 爭執之原告營業收入(營所稅)暨營業人銷售額統計表(見
本院卷第347、361頁),可知原告97、98年之營業收入為0 元,其餘各年度之營業收入,亦僅有102年、104年、105年 超過1,000萬元,其他年度之營業收入則為4萬多元至902萬 多元不等,而滿秀靈公司106年至110年間之每年銷售額均逾 9千萬元(見本院卷第337頁),兩相對照,可知原告之產品 銷售量非高;至於原告所舉原告產品網路搜尋結果(見本院 卷第325至335頁),僅能證明原告銷售之產品包含各式鍋具 、餐具等,無法證明原告之產品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原告 另提出之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菲姐快樂食譜節錄 、媒體報導等(見本院卷第367至406頁),僅能證明甘玉惠 曾以「菲姐」名稱主持於電視頻道播放之烹飪節目及銷售鍋 具、廚房用品、食品,並曾經媒體加以報導;然甘玉惠與原 告公司之法人格不同,本件原告係主張「菲姐」為「著名之 他人公司名稱」,滿秀靈公司於其官網使用「飛捷(菲姐) 義大利生活館」字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而以「菲姐有限公司」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非主張 被告侵害甘玉惠個人權利(見本院卷第212、435頁),上開 各項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甘玉惠個人在國內具有一定之知名度 ,尚無從用以證明原告之公司名稱已達著名程度。原告既未 提出其他關於原告公司之廣告、產品或服務銷售量、市場占 有率、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即難認其公司名稱已達國內相 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程度。此外,原告亦未舉 證證明滿秀靈公司於官網上標示「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 館」字樣,已致兩造之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產生混淆, 其主張滿秀靈公司之系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即無理由。
㈡原告既未舉證證明滿秀靈公司之系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則其依公平交易法第29 條請求禁止被告滿秀靈公司繼續使用「飛捷(菲姐)義大利 生活館」及包含「菲姐」字樣之名稱,即無理由;其主張滿 秀靈公司違反上開規定,而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亦屬無據;原告既無權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即無再予審究 之必要,其聲請鑑定滿秀靈公司使用「菲姐」名義能為其帶 來多少營收及造成原告多少損害(見本院卷第411至414、43 6頁),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滿秀靈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 請求禁止滿秀靈公司繼續使用「飛捷(菲姐)義大利生活館 」及包含「菲姐」字樣之名稱,以及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65萬元本息, 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號數 商標名稱 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 專用期限 1 01229456 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及圖 第35類 網路購物(電子購物)、郵購、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家具及室內裝設品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首飾及貴金屬零售、電器及電子器具零售、食品及飲料零售、電動按摩椅零售、衛浴設備零售、盥洗清潔用手套、菸灰缸、菸具、打火機之零售。 95年9月16日至115年9月15日 2 01239303 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及圖 第21類 杯、碗、盤、壺、鍋、燉鍋、炒鍋、蒸鍋、快鍋、火鍋、彩色鍋、平底鍋、壓力鍋、砂鍋、煎鍋、炒菜鍋、炸鍋、烹飪鍋。 95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 3 00946864 菲姐 第21類 杯、碗、筷、碟、盤、壺、鍋、茶杯、酒杯、紙杯、杯架、茶壺、水壺、燉鍋、炒鍋、蒸鍋、飯鍋、快鍋、火鍋、鍋墊、鍋蓋、鍋鏟、飯杓、煎匙、菜盤、茶盤、托盤、牙籤、飯盒、蒸籠、箸籠、茶桶、筷籠、菜籃、米箱、桌罩、杓子、酒盅、肉錘、杯墊、餐墊、蛋杯、砧板、筷籤、漏杓、彩色鍋、平底鍋、壓力鍋、不黏鍋、咖啡壺、保溫杯、水果盤、消水盤、牙籤籠、便當盒、打蛋器、冰塊盒、開瓶器、碗盤夾、食物夾、乳酪板、串肉籤、瓦斯飯鍋、牛奶壺、咖啡杯、馬克杯、串肉叉、幹麵棍、金屬盤、炒冰盤、蛋糕焙盤、調味品罐、調味瓶架、切乳酪器、冰淇淋杓、磨薑汁器、保溫水壺、自助餐盤、拔瓶塞器、雞尾酒缸、咖啡蒸餾壺、紅茶濾泡器、手壓果汁器、廚房用漏斗、廚房用濾器、沖茶過濾器、爆玉米花鍋、調酒用搖杯、保溫便當盒、壽司製作器、雞尾酒攪拌器、製西點模子、濾紙式咖啡器、水滴式咖啡器、虹吸式咖啡器、茶杯固定放置盤、茶調製器、咖啡調製器、保鮮膜安全切割器。毛刷、棕刷、衣刷、塑膠刷、海棉刷、馬桶刷、洗杯刷、玻璃清潔刷、靜電消除刷。陶瓷製花盆、玻璃製花瓶。燙衣板。洗衣網。玻璃製容器。陶瓷罐、陶瓷瓶、瓦罐、瓦瓶。抹布、拖把、掃帚、水瓢、襪架、畚斗、雞毛撣、垃圾桶、洗衣板、肥皂盒、晒衣架、菜瓜布、肥皂吸盤、衛生紙盒、衛生紙架、臉盆、毛巾架、浴室化粧鏡箱、滾筒式衛生紙架、衣架、衣夾、晒衣夾、水桶、海棉。冰桶、保溫筒、氣壓式保溫瓶、冷水瓶、熱水瓶、保溫瓶。烤架。隔熱手套。 90年7月16日至120年6月15日 4 01751043 飛捷 第35類 餐具零售;鍋具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五金用品零售;食品零售;飲料零售;家具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 10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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