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董事職務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調字,111年度,21號
IPCV,111,商調,21,2022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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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黃章峻律師
陳宣任律師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民郎
相 對 人 黃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 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 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 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 ;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商 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 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 。又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 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二、查本件相對人黃文烈陳民郎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 股有限公司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 係人員為代理人。茲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 之委任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商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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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