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輔 佐 人 黃鐘模
陳文龍
被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景南
被 告 張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輔 佐 人 盧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應停止自己或使他人使用原告中華民 國發明第I494162號「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專利,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型號PCS之壓力除泡系統,以及任何侵害上開專利之物品 。
二、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 肆拾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景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 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八,被告毅力 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連帶負擔千分之十六,被告毅力科技 有限公司、張景南連帶負擔千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或同額之玉山商業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或同額之玉山 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以 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或同額之玉山商業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景南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景南以新臺 幣玖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被 告張勝雄,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變更為被告張景南,經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卷二 第97至100頁),核無不合,予以准許。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3、7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被告張 景南、擴張請求賠償金額、變更供擔保假執行之銀行(卷二 第440頁、卷四第540頁、秘保限閱卷二第484頁),被告就 此部分均未爭執,核符前揭規定,予以准許。另原告於本院 針對系爭專利1、2侵權及有效性爭點辯論完畢後,進行損害 賠償部分審理時,追加主張侵權產品型號(卷四第66至69頁 ),被告對於所追加型號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乙情予以否認, 並不同意原告之追加(卷四第83至85頁),本件如准予追加 ,須再重起所追加型號產品侵權與否之相關程序,有礙訴訟 之終結,原告此部分追加不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發明第I494162號「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 整方法」(下稱系爭專利1)、新型第M450049號「具有延伸 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下稱系爭專利2) 之專利權人,被告所製造、販售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烤箱 (下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請求 項1、8之專利權範圍,構成專利侵權。被告所提專利有效性
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1、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1對於 銷售系爭產品所得利益之技術貢獻度為整體價值之全部,應 以106年4月間起侵權期間內銷售總額新臺幣(下同)71,940 ,948元作為計算賠償之基礎,而被告之銷售行為屬故意且情 節重大,應酌定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並由共同執行 公司業務之被告張景南、張勝雄與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96條、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民法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如聲明所示。二、聲明:㈠被告公司、張景南、張勝雄應停止自己或使他人使 用系爭專利1,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 目的而進口壓力除泡系統(包括但不限於型號PCS、VPS及PI S等壓力除泡系統),以及任何侵害系爭專利1之物品。㈡被 告公司、張景南、張勝雄應停止自己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系 統,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2之物品。㈢被告公司、張景南、張 勝雄應連帶給付原告215,822,844元,及被告公司、張勝雄 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張景南應自原告10 9年7月22日民事爭點整理暨調查證據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第一至三項聲明, 原告願供現金或等價之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1、2屬業界慣行多年之習知技術,與系爭產品存在 巨大技術差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2前揭請求項 之權利範圍,且被告所提如爭點所示專利有效性證據及其組 合,可證明系爭專利1、2前揭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有應撤銷 事由,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系爭專利1技術對系爭產品之 貢獻度僅存在快速降溫系統之選配零件上,計算所獲利益不 應計算其他部分,且被告就快速降溫系統並無獲利,原告請 求賠償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予假執行。
參、本件爭點(卷二第391至392頁,卷三第303頁、第411頁):
一、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㈠請求項1「預定壓力」應解釋為一區間值或是一固定值? ㈡請求項1在進行溫度調整前,腔室內的壓力是否已達到前述之 「預定壓力」?
㈢請求項1「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是否「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
量之技術手段」?
㈣請求項1前言所載「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之所謂「增加氣體密度」是否僅限於請求項中所載之「藉由 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
二、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三、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被證2及被證1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㈢被證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被證3及被證1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㈤被證4及被證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㈥被證4、被證7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 8不具進步性?
㈦被證7、被證8及被證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㈧被證7、被證8、被證9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如訴之聲 明所示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若有,賠償金額若 干為適當?
肆、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㈠技術內容
在習知的冷卻製程中,經常係採用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 。然而,由於此種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的冷卻效率極為 有限,無法達到快速冷卻的效果,所以經常需要擴充氣冷或 水冷設備才可提升其冷卻效率,因而導致設備成本的大幅提 高。
因此,為了降低設備成本,例如在習知的氣冷式冷卻製程中 ,往往採用非回授式的溫度調整,即直接排放高溫的氣體, 然後再通入低溫的氣體,以達到冷卻的效果。然而,此種非 回授式的溫度調整在表面上雖然似乎可降低設備成本,但實 際上卻會提高總製造成本,因為必須排空原本既存的高溫氣 體,然後再從外部通入新的低溫氣體,因此,無法有效利用
原本既存的氣體,導致氣體成本的浪費。
在上述情況下,若進一步希望使製程溫度回到降溫前的溫度 等級(或者甚至達到比降溫前更高的溫度等級),則必須先將 低溫氣體排空,然後再從外部通入新的高溫氣體。此外,為 了使製程溫度能夠快速達到降溫前的溫度等級(或者甚至達 到比降溫前更高的溫度等級),必須擴充加熱設備。因此, 習知加熱製程亦同樣面臨到習知冷卻製程的問題。 系爭專利1係利用增加氣體密度(大於一大氣壓)來提升冷卻 與加熱的效率,亦即,增加氣體分子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 率,以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的效果。因此,相較於習知 的冷卻與加熱製程,系爭專利1可大幅降低設備成本。此外 ,系爭專利1係採用可回授方式,亦即,可再利用該高密度 的氣體,以節省氣體的用量,如此俾能進一步達到降低製造 成本之目的。
系爭專利1提供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 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 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 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使該 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 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洩壓單元;藉由該冷卻器 來冷卻該氣體;以及藉由開啟該洩壓單元並且持續對該腔室 進行充氣,以在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與該腔室之間產生一 壓差,藉以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系爭專利1說明書〔先 前技術〕、〔發明內容〕,卷一第73至74頁)。 ㈡申請專利範圍分析(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原告主張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內容如下: 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藉 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 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 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 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 ;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卷一第 81頁)。
二、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㈠技術內容
習知技術中,為使加熱效果均勻,其在鍋體內裝置有一渦輪 風扇,並結合一驅動軸且穿置於鍋體,在穿置部分結合有一 軸封單元用以有效阻隔鍋體內外高壓差的問題。而此軸封單 元由於同時接觸該鍋體內部之高溫、高壓環境,且同時接觸
外面常溫、常壓之環境,在長時間承受極大溫差與壓差之狀 態下,造成該軸封單元易於損壞,在短時間內即需要更新之 問題。此種問題會造成零組件花費成本大、頻繁更換耗費人 力及停機造成產能降低等缺點。
系爭專利2之主要目的即是提供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 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利用其驅動馬達在結構上之設計以 避免軸封之使用,故無前述之缺點。
系爭專利2之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種可應用於半導體封裝加工 時均勻加熱之載熱裝置,藉由連接一加壓控制組件,使載熱 裝置可維持一預定之壓力,並在載熱裝置中裝置有一渦輪風 扇轉動,並以馬達驅動渦輪風扇轉動,以使載熱裝置中之高 溫氣體流動,使置於載熱裝置之半導體材料可均勻地受熱( 系爭專利2說明書〔新型內容〕,卷一第97頁)。 ㈡申請專利範圍分析(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原告主張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 ,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及定義有一延 伸連通腔道結合端,至少一加熱裝置設置在該腔體之容置空 間中,以加熱該容置空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 ,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 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該腔體 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凸伸出該腔體之延伸 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連結有一驅動馬達,其特徵在於 :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 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且在該延 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動軸之軸承單元, 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 腔室,該腔體之容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 一溫度感測單元,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 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力,且在該延伸連 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 體形成一溫度差。
⒉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 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其中該延伸連通腔道係藉由至少 一法蘭單元及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 結合端。
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系爭產品照片如附件三所示) ㈠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附表1號、附表2號侵權比對分析報告,以 被告公司之產品簡報及於訴外人江陰長電先進封裝有限公司
處拍攝之被告公司機台照片為比對標的(卷一第27至61頁) 。
㈡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1 4日曾命訴外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 光公司)提出被告公司施作之「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之合 約書、說明書、規格書、圖面、產品手冊、型錄、規劃建議 書等資料之書面或電磁紀錄,日月光公司於108年1月2日提 出陳證1至5,其中陳證4為「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之型錄 、陳證5為操作手冊(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保全證據事件案 卷第219至227頁)。
㈢原告民事準備㈢狀主張依日月光公司前述提出之資料(陳證1至 5)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如該狀所附之附表1號、附表2號(卷二 第51至85頁)。
㈣原告民事準備㈥狀將系爭產品界定為「型號為PCS之壓力烘(烤 )箱」(即系爭產品),且對被告民事答辯㈠狀暨爭點整理狀所 提系爭產品圖1至3照片(卷一第183至184頁),並不爭執( 卷二第212頁)。
四、專利有效性證據
㈠被證2為西元1997年3月1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145112A號 「一種加壓反應器系統及其操作方法」專利案(卷一第201 至214頁,圖式如附件四所示)。
㈡被證3為西元2011年12月14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 號「控制熱等壓壓力機溫度的方法以及熱等壓壓力機」專利 案(卷一第215至228頁,圖式如附件五所示)。 ㈢被證4為西元2008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32262號「半導體 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裝置」專利案(卷一第305至328頁,圖 式如附件六所示)。
㈣被證7為西元2003年9月24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575708Y號 「具有循環加熱結構的加壓脫泡機」專利案(卷一第363至3 71頁,圖式如附件七所示)。
㈤被證8為西元1995年9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57314號「工業用 恆溫高壓鍋裝置」專利案(卷一第373至388頁,圖式如附件 八所示)。
㈥被證9為西元2007年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04013號「低噪音 之抽送風機」專利案(卷一第385至401頁,圖式如附件九所 示)。
㈦被證14為西元2007年10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736704號「側 開式加壓脫泡壓力艙」專利案(卷二第327至361頁,圖式如 附件十所示)。
㈧被證18(被證19為中譯本)為西元1994年3月15日公告之美國
第US5293843號「COMBUSTOR OR GASIFIER FOR APPLI- CA TION IN PRESSURIZED SYSTEMS」專利案(卷三第215至222 頁、第453至467頁,圖式如附件十一所示)。 ㈨被證2、被證3及被證18之公開或公告日皆早於系爭專利1申請 日(西元2012年12月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1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被證4、被證7至被證9、被證14之公開日或公告日 皆早於系爭專利2申請日(西元2013年11月20日),可作為 系爭專利2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五、技術爭點分析
㈠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預定壓力」應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將 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 之間擇一選擇。分析如下: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 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 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 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 ,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參考其專利 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 以界定其實質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 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 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 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 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 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記載「……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 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 m……」、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3至7行記載「透過氣體輸入管路 15,將來自此氣體源的至少一氣體通入到腔室1內,以將腔 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 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在本發明之一實施例中,此預 定壓力可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可知預定壓力 係將腔室內之氣體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數值,而該數值介於 1atm至50atm之間。
⑶依被證11所示,原告曾於申復理由書中主張「……本案係透過 氣體輸入管路15,將來自此氣體源的至少一氣體通入到腔室
1內,以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 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亦即進入腔室1內 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好的(換言之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1 內之氣體壓力等壓的)並非如引證1於冷卻或加熱過中不斷重 複改變壓力……」(卷一第441頁),可知以氣體輸入管路將 腔室充氣至預先設定好的預定壓力,且該壓力在溫度調整前 是等壓的。
⑷基上,「預定壓力」應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 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 擇。
⑸被告辯稱原告曾在被證11申復理由書主張「亦即進入腔室1內 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好的(換言之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1 內之氣體壓力等壓的)並非如引證1於冷卻或加熱過中不斷重 複改變壓力」,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預定壓力應解釋為一固 定值云云(卷二第144頁)。惟「並非如引證1於冷卻或加熱 過程中不斷重複改變壓力」不代表系爭專利1在冷卻或加熱 過程中腔室內氣體壓力需固定於預定壓力,且原告係主張「 ……『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1內之氣體壓力等壓的」,並非 冷卻或加熱過程中氣體壓力等壓的,被告所辯不可採。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在進行溫度調整前,腔室內的壓力已達到 預定壓力。分析如下:
⑴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5頁最後1行至第6頁第2行記載「可回授溫 度調整裝置3可更包含加熱器19,以在冷卻器9冷卻來自處理 腔室1的氣體之後加熱此氣體」,可知溫度調整包含「加熱 」與「冷卻」兩種溫度調整方式。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包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 力……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 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依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步驟順序 ,在冷卻器冷卻氣體前,腔室已先充氣至一預定壓力,故在 進行溫度調整前,腔室內的壓力已達到前述之預定壓力。 ⑶被告辯稱溫度調整包含「加熱」與「冷卻」兩種溫度調整, 且於「加熱」與「冷卻」的過程中,「預定壓力」亦維持固 定不變云云(卷二第144頁)。然被證11「並非如引證1於冷 卻或加熱過程中不斷重複改變壓力」不代表系爭專利1在冷 卻或加熱過程中腔室內氣體壓力需維持固定不變,且原告係 主張「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內之氣體壓力等壓,並非冷 卻或加熱過程中氣體壓力等壓的,被告所辯不可採。 ⒊系爭專利1請求項1「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不必然包含調整 氣體分子數量之技術手段。分析如下:
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二章第2.6.3節規定:解釋請求項時,應 依請求項中所載連接詞之類型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連接 詞之類型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開 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 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 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等。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 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係以開放式用語「包含」作 為連接詞,即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至少需有冷卻器及氣體返 回裝置,但不排除未記載之元件,「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 之技術手段」是否包含在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則非必要。 ⑶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5頁第6至12行記載「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 3可包含冷卻器9以及氣體返回裝置11。吾人可藉由冷卻器9 來冷卻來自腔室1的氣體,以及藉由氣體返回裝置11使氣體 返回到腔室1內……氣體返回裝置11為一風扇,以及在另一實 施例中,氣體返回裝置11為一幫浦。氣體返回裝置11可產生 一外力(壓力差),以迫使氣體返回到處理腔室1內……」,亦 未揭示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必然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之技 術手段。故「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不以「包含調整氣體分 子數量之技術手段」為必要。
⑷被告辯稱依原證13關於證據1、2、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 求項1不具新穎性之理由所載,請求項1「可回授溫度調整裝 置」應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之技術手段」云云(卷二第 145頁)。惟原證13所載證據1(或證據2、3)之熱交換器相 較於系爭專利1之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欠缺調整氣體分子的 數量之技術手段,並非指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應具有調整 氣體分子的數量之技術手段,原證13亦記載「反觀系爭專利 可視製程之需求調整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內之氣體分子數 量」(卷一第513頁倒數第6至7行、第516頁倒數第10至11行 、第518頁最後1行至第519頁第1行),調整氣體分子的數量 之技術手段並不必然包含於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之中,亦 可藉由調整腔室內之壓力值間接調整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內 氣體分子之數量,被告所辯不可採。
⒋系爭專利1請求項1前言所載「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 調整方法」之所謂「增加氣體密度」僅限於請求項中所載之 「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分析如下 :
⑴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4頁第1至3行、第8頁倒數第3至4行記載「 利用增加氣體密度(大於一大氣壓)來提升冷卻與加熱的效率 ,亦即,增加氣體分子的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可知
大於一大氣壓力可增加氣體密度;第4頁第7至10行、第4頁 第14至17行、第6頁第12至15行、第6頁倒數第4至7行「……利 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 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 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可知增加氣體 密度即為增加氣體分子的數量,且增加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 分子,可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中所載之「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 至一預定壓力」,即係利用充氣增加腔室內的氣體分子數量 ,使腔室保持一預定壓力,由於腔室容積固定不變,增加氣 體分子數量,即增加腔室內氣體密度,故「增加氣體密度」 僅限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中所載之「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 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
㈡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1請求項1,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5個要件,分別為 :編號1A「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 列步驟:」;編號1B「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 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 ;編號1C「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 ,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 裝置」;編號1D「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編號1E「 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各技術特徵之比對說明 ①要件編號1A
參酌陳證1第1、4、7、10、11頁;陳證4第2頁;陳證3第4頁 第8.2.1.4、8.2.1.8、8.2.1.10、第7頁8.2.2.7及8.2.2.8 、第10頁8.10.1.8、8.10.1.9、8.10.1.11、第11頁No.2及N o.3;陳證5第5、9、10頁,系爭產品為一種利用高溫及高壓 進行除泡之壓力烘箱設備,具有可快速降溫、升溫之調整溫 度功能,故系爭產品可為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
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預定壓力」應解釋為在溫度調整 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惟參酌陳證3第11 頁No.3,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由陳證5第5 、10至12頁可知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然並未揭示係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 力值;另參酌陳證4第4頁之下圖,型號VPS之壓力烘(烤)箱 之溫度壓力變化曲線〔針對原告引用之陳證4第4頁之下圖,
依標示為型號VPS之壓力烘(烤)箱之溫度壓力變化曲線乙 節,被告表示二者型號不同,就溫度變化曲線應相同,原告 亦無意見,卷三第179頁〕,可知在溫度調整前,壓力已維持 在一預定壓力一段時間,故系爭產品可為要件編號1B所文義 讀取。
③要件編號1C
參酌原告民事準備㈢狀附表1號第4頁(卷二第59頁)照片指 出機台具有腔體、冷卻器,氣體返回裝置(11),陳證5第11 、12頁「Q motor」為Quick cooling motor,依原證17及原 證18所示,被告已自承「板式熱交換器將流出於腔體之氣體 降溫」,故系爭產品可為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④要件編號1D
參酌原告民事準備㈢狀附表1號第4頁照片及陳證5第11頁「 C ooling motor」,機台具有冷卻器可冷卻氣體,故系爭產品 可為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⑤要件編號1E
參酌原告民事準備㈢狀附表1號第4頁照片,原告指出機台具 有氣體返回裝置,依原證17及原證18所示,被告已自承「馬 達用來將離開板式熱交換器的氣體送回腔體」,故系爭產品 可為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⑥基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⑦被告辯稱依據專利權人於申復理由(被證11)主張「……引證1…… 將低壓、低溫的氣體轉換為高壓、高溫的氣體……本案……並非 如引證1於冷卻或加熱過程中不斷重複改變壓力」,系爭專 利1請求項1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包含系爭專利1於加熱過 程與冷卻過程中,並不會改變壓力云云(卷三第535頁)。 惟系爭專利1請求項1僅界定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 預定壓力,並未限定溫度調整之加熱過程與冷卻過程中,並 不會改變壓力,且查被證11第3頁,專利權人應意旨引證1之 壓縮機係針對封閉冷媒管路之定量冷媒進行壓縮,在循環過 程中氣體壓力會不斷重複改變,而不如系爭專利1將預定數 量之氣體分子充氣至腔室內,使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並 未稱系爭專利1在加熱過程與冷卻過程中,不會改變壓力, 被告所辯不足採。
⑧被告辯稱依據被證15、被證16、被證17已明確說明系爭專利1 與裝有「洩壓閥」的引證顯然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徵,可知系 爭專利1請求項1為不具「洩壓閥」的「封閉系統」,而系爭 產品具洩壓閥與安全閥,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專利範圍 云云(卷三第536頁、第538頁)。惟被證15、被證16、被證 17因輸入氣體時藉由開啟洩壓閥或類似裝置調節壓力,故為
開放系統,而系爭專利1請求項1僅界定在溫度調整前,將腔 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時須保持密閉系統,是否具「洩壓閥」 或溫度調整後是否為封閉系統,則非所問,尚不得以被證15 、被證16、被證17推論系爭專利1請求項1為不具洩壓閥的封 閉系統,故被告所辯尚不足採。
⑨被告辯稱依據日月光公司提供之圖,系爭產品不論在加熱過 程或冷卻過程都會產生壓力改變,甚至在加熱過程中壓力還 在加壓後轉變成為負壓,且系爭產品溫度調整前,顯然係處 於常壓狀態,未達到所謂之「預定壓力」,故系爭產品未落 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於加熱過程與冷卻過程中,並不會改變 壓力、請求項1在進行溫度調整前,腔室內壓力已達到前述 之預定壓力云云(卷二第107頁、卷三第537至538頁)。惟 系爭專利1請求項1未限定在加熱過程或冷卻過程中,壓力是 否改變,僅在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內之氣體壓力達一預定 壓力,陳證4第4頁下圖揭示之壓力一開始雖呈現加壓、減壓 或負壓,然之後便維持一段時間的預定壓力值直到加熱終點 ,故系爭產品在溫度調整前已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被 告所辯不可採。
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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