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啓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啓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林啓清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2年),於民 國105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8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 685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