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1年度,42號
CSEV,111,旗簡,42,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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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邱英妹
訴訟代理人 陳盈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興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240元(計算式:0.7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8,000元/平方公尺
=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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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