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鎧丞(即余新村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6,1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