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460號
STEV,111,店補,460,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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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萬貴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
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
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連生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及自民國87年1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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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