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原 告 陳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
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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