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321號
STEV,111,店簡,321,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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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陳英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思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
國111 年6月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64,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
已繳納之18,523元,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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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