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被 告 楊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向伊租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下稱系爭門號)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而經伊終止合約,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18,019元(含月
租費5,794元、專案補償款12,225元)未清償,爰依兩造間
電信服務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
19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將系爭門號提供友人使用,惟其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住家(下稱濱海路址)、滬尾藝文休閒
園區一帶之公司,原告均無法依約提供完整電信及網路訊號
服務,伊與友人多次向原告反映,而原告僅表示願提供電信
費9折優惠,卻遲遲無法提供改善時間,原告不能提供合於
約定之服務,伊自無須支付電信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第3代行動通信/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繳費通知、專案補償款繳款通知
書、計算表為證(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卷【下稱
司促卷】第11至29頁),被告亦未曾抗辯前開書證有何不
可採之處,堪信為真。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而被告前曾向原告反映系爭門號於濱
海路址、其友人服務之公司訊號不佳,原告亦因此就本件
信服務契約提供其月租費9折優惠等節,雖為原告所不爭
(本院卷第23頁),惟被告於申請本件電信服務時,已記
載濱海路址為帳單地址(司促卷第11頁),且原告所提供
之網路涵蓋訊息,係指行動通信室外涵蓋狀況,因電信設
備受限於無線傳輸之特性,行動通信網路實際連線速率會
因使用地點之地形、地上物遮蔽情形、使用之終端設備、
使用人數、距離基地台遠近、客戶移動速度或其他環境等
因素影響而有所差異。如於室內使用,因受建物遮蔽效應
及室內裝潢影響,收訊品質及連線速率可能會不如室外,
甚至收不到訊號之情形,此等事項在被告向原告申辦系爭
門號時,原告亦提供「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須知」告知,並
請被告勾選是否需申請7天行動上網試用服務,被告除確
實已在上開文件簽名外,且在「本人(申請人即被告)確
認門市人員已協助查詢特定地區(包含經常使用地區)訊
號涵蓋率與收訊品質」處簽章,並勾選無需申請7天行動
上網試用服務(司促卷第15頁),足信被告亦知悉「行動
上網服務申辦須知」所告知電訊設備涵蓋之有限性,並不
是在任何地點均可通訊無阻,且於申請時已可確認濱海路
址之訊號是否符合其需求再申辦系爭門號,自不容其以前
述訊號因素作為拒絕給付本件電信費之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1年3月2日
(司促卷第3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可取。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