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大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霜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未表明聲請
調解事項聲明,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表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
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查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
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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