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931號
STEV,109,店簡,1931,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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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931號
原 告 林子翔
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被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29日簽訂「軟體委託外 包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中包含所附規格書), 約定被告應於時程內完成所附規格書之軟體即手機應用程式 APP(下稱系爭軟體),於磋商過程中,原告原欲提出想法 加進系爭契約內,被告竟以「日後可再談」為由推遲,原告 本認為被告所指之「日後可再談」應為「原告提出之想法均 包含在契約意旨當中,可日後調整」之解釋,遂與被告達成 契約合意,並給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38,000元。然於磋 商過程中,被告均不願當面溝通,致兩造不斷互相誤解無法 釐清系爭契約內容之真意,而原告考量軟體開發尚有繼續進 行之必要,遂於109年4月27日給付第一階段款項184,000元 ,以期軟體順利開發。又依照系爭契約第5條規定,被告應 於109年6月初完成系爭軟體之開發,然未於期限內完成,致 給付遲延,原告便於109年9月28日解除系爭契約。爰依民法 第229條、第255條、第259條、第494條及系爭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價金322,000元,並聲明:⒈被 告應給付原告322,000元,及自起訴狀訴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告對於承攬契約有諸多錯誤認知,原告因此無支付尾款義 務,說明如下: 
 ⑴關於被告提出之軟體製作注意事項(被證1,下稱系爭注意事 項),原告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蓋系爭注意事項為簽訂系爭 契約前之會談,經被告要求簽署。其間原告亦有詢問簽訂系



爭注意事項之作用為何,被告稱「此為簽約合作之大方向」 ,並告知原告就每次會議均有錄音,確保不遺漏客戶所要表 達之真意,原告當下認為被告有心完成客戶要求,雖系爭注 意事項僅說明依系爭契約進行承攬工作乙事,仍進行簽署。 然軟體開發之承攬工作,本來就會因為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 溝通而進行數次修改,原告此次簽約前之會談,應僅認為確 認進行約定之承攬工作。
 ⑵被告提出「事後不能再提出功能或流程問題,測試7日當中, 有問題一定要在7日以內,以文件方式提出來反應,不可逾 期或超過次數」。原告也尊重此內容,並理解為「事後不能 再提出功能或流程問題」指的是「額外的功能與流程,既有 的功能與流程並不受限」,測試的7日限制也是相同解釋。 於原告之認知中,承攬工作係以「完成承攬工作為目的」, 7日之限制當然是指系爭契約約定以外之承攬工作。如不做 此解釋,承攬工作將以達成承攬工作條件為目的,與完成承 攬工作為目的悖離。  
 ⑶關於被告提出被證2第5條佐證遲至109年4月3日才定案APP UI (UI為UserInterface縮寫,中文:使用者介面),確實原告 有與被告進行多次UI之討論,此定案時間原告予以承認。 ⑷關於原告逾越修改次數與期限超過7個工作天部分,原告之理 解基本上為完成承攬工作為目的,因此修改次數與超過7個 工作天應是指稱額外之承攬工作內容。本次的承攬工作之額 外工作內容,僅有金額收付功能,即與藍新金流服務平台合 作之部分,其餘均非額外之承攬工作內容。此外,7日之測 試與查驗,本就是要確認有無需改善之地方,原告測試完後 即有回報需改善,但被告卻認為超過7個工作天即是驗收完 成,被告顯然認為系爭契約係以達成承攬工作條件為目的, 並非完成工作,與一般認之有所扞格。
 ⑸被告提供測試,應確保測試主機維持可用狀態,原告測試時 碰到主機關閉,被告亦於被證7自承主機到期。後來經被告 續約主機後,原告才能測試,並於109年8月19日回報測試結 果,認為需要改善。此測試過程,不但主機可歸責於被告, 原告亦基於驗收具有實質功能而以律師函提出要求改善。原 告要求改善,雖未直接表示驗收未通過,然照常理而言,即 為驗收未過之意。被告逕自認定驗收通過,為被告之單方認 定,驗收就只是付款條件,而不具有完成承攬工作之實質功 能。
 ⒉被告指稱原告延誤7日提供資料之時間、延宕工作時程、被告 已通過驗收,均非合理。依照被告說明,被告認為確認UI介 面後,原告告知之金流小額付費即是改變合約內容,然依照



系爭契約,系爭軟體之付費功能本為150元、100元、60元、 30元等小額價格,金流小額付費本即為UI介面之一部分,要 求改善此處並未逾越契約內容,亦無延宕。而測試後修正, 本為驗收之核心,修正之結果不如預期,就是沒通過驗收, 被告提出測試過程,又稱「8月19日發出安卓版測試結果已 逾7日工作日」,足證已通過驗收。驗收就是要雙方認同, 原告顯然並未認同工作成果。
 ⒊關於網址「aa.bvhao.cc」部分: 被告完成後台管理系統後,就只有通知並付上「管理系統錄 影畫面」。未給與原告實際測試,如何認為有完成測試?被 告發送網址「aa.bvhao.cc」給原告後,該網址設有帳號密 碼,被告架設好後台管理後並未給與原告帳號密碼,原告根 本無從操作後台管理系統,當然也無從驗證是否完成。此後 ,被告雖給與帳號密碼,但又遭逢伺服器主機停用,被告亦 於109年8月16日以電子郵件自承停用情況。 ⒋關於安裝包測試部分:
本次委託開發者為系爭軟體,包含Android版及IOS版,於開 發過程中,除開發者即被告測試外,本會提供給業主即原告 進行測試,以期收到修改之回饋(Feedback),始能收集使 用經驗,進而改善系爭軟體,其中,原告之測試報告即為給 予被告的回饋。又被告提供給原告之各階段測試,似乎不接 受測試之回饋內容,然被告所開發之系爭軟體並非絕對正確 ,而不給予原告測試系爭軟體之態度並不合理。被告對於無 論是網址aa.bvhao.cc,或是安裝包測試,最終均導入原告 提出者為超出契約範圍、原告未以文件方式提出問題及反應 問題文件逾期提出,整體溝通流程百般刁難,原告自無法接 受本次契約之合作內容。
 ⒌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精神進行調整承攬標的之契約協力義務, 亦在契約地位不平等之情況下,強行對契約條款作出有利被 告之解釋:
 ⑴系爭契約所附規格書為原告所提出:
依照系爭契約之內容,所附規格書為製作範圍之實際內容。 又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之規定,所附規格書應由系爭契約 之乙方(即被告)製作,然被告並未實際製作所附規格書, 反而是先請原告提交整理文件,於簽約時即將該整理文件當 作所附規格書。
⑵被告並未履行協助調整承攬標的之契約協力義務: 所附規格書為製作範圍之實際內容,定性上應屬系爭契約之契約標的,甲方(即原告)為委託方,本就有提出承攬標的之義務,雖甲方(即原告)為委託方,但其不具有製作APP之專業能力,是原告提出之整理文件,可能有大量不可行、冗長、無用等具有各式缺陷之想法存在,故應由有製作系爭軟體能力之被告透過製作所附規格書之過程,整合原告提出之整理文件後,進一步取得可使系爭契約順利進行之承攬標的,被告有協力義務。 ⒍原告已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確實有拒絕修補之情形 ,原告得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主張解除承攬契約,並請



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322,000元:
⑴原告有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本件承攬工作,其工作完成與驗收均需由被告提出工作成果,再由原告同意工作成果,已如前述。被告陸續提供美編檔後,原告即有回饋問題彙整,即是原告請求承攬人修補之過程。據此,原告確實有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第一階段工作瑕疵。此外,原告尊重被告專業之建議為了後續第二階段而先付款。而後被告提供的新的工作成果,原告仍然繼續提供要求修補的問題內容。據此,原告確實有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第二階段工作瑕疵。最後,原告為了系爭軟體仍夠順利開發完成,又委託律師於109年9月4日發函催告被告進行修補。至此時點,被告對於第一階段工作、第二階段工作,均未完成修補。 ⑵被告拒絕修補之情形:
關於第一階段,工作原告於109年3月19日提出問題後,又於109年3月28日左右提供完整之彙整內容。而最後原告委託律師於109年9月4日發函催告被告進行全面修補,卻得到被告原告違約、被告將對系爭開發軟體另行出售、使用等回應,被告已明確拒絕修補第一階段工作。關於第二階段工作,被告提供新的工作成果後,原告仍然繼續要求修補問題,然始終未獲進行修補瑕疵之正面回應,原告如上開第一階段工作於同日催告,被告已明確拒絕修補第二階段工作。原告已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確實有拒絕修補之情形,原告得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主張解除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322,000元。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在簽約前與原告進行需求訪談訪談後,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4項第1款特別告知原告:「合約上沒有標註的文字,便 不是製作的內容,請告知要製作的內容,要寫入合約,經通 知查看時,一定要在7日內,提出修改文件,若超過7日,就 視為驗收通過,必須履行付款的義務」,文件經原告確認, 並於109年2月27日簽名、109年2月29日正式簽約。又依系爭 契約第2條第4項第1款約定「以WORD或EXCEL表單文件形式, 議定以2次(含)為限」,然原告於磋商過程中,多次提出 與系爭契約不同內容,導致完成時間不斷被延宕,被告並於 109年8月8日再次提出安裝包及各個說明文件發給原告,原 告卻遲至109年8月19日的第八個工作日,始發出文件給被告 ,由此足已證明,修改次數已超過2次,且期限超過7個工作 天,故被告已經通過驗收,原告有支付款項給被告之義務, 故原告顯無提出返還價金之理由。
 ㈡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即便是有延遲現象,且 責任是屬於被告所應承擔,乃採罰款,而非退款,且要有書 面通知並給被告期限並經被告同意,然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 明要求被告期限並經同意,因原告變更製作內容,致生延宕 責任,可歸責為原告。又原告復於109年9月28日再提出解除 系爭契約之律師函,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2項原告需賠償總 價二分之一金額給被告,條文並載明與本項目完成與否無關 。
 ㈢關於原告提出返還價金乙事,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已約 定第0階段(第一期款)及第1階段(第2期款)之退款方式;並 於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第C款約定:「甲方支付第2期款項後 ,乙方管理後台網址若已提供(或資料庫已設計),第二期支 付的金額則不退款。」,被告於109年4月20日下午3點43分 ,發出信件寫到「通知這是管理後台完成的錄影畫面」,並 附有管理後台MP4錄影畫面做為附件,足證管理後台已完成 製作及資料庫已達設計之進度,由錄影畫面中可知管理後台 選單及對應之資料庫的資料表與網站上的欄位名稱相符,足 認已符合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第C款之約定,故原告顯無退 款並要求返還價金之理由。
 ㈣被告並未提前解除系爭契約,然被告在原告遲至109年8月19



日始提出修改文件且逾越次數2次後,未得到原告支付第3期 款項,便依照系爭契約第3條第9項所載「如未按期支付款項 ,若達15天時,本合約自動終止」,並於109年9月12日發出 存證信函聲明終止,並非原告單方聲稱之解約。 ㈤被告於109年4月3日UI界面搭建完成後,分別於不同日期,已 提出多次的安卓版及蘋果版測試包給原告測試。而被告最後 一次發出安卓版測試包與蘋果版測試包為109年8月8日,而 自109年8月8日至同年8月18日,已屆7工作日,109年8月19 日原告只發出安卓版測試結果,然已逾7個工作日,足證本 項目已完成通過驗收,表明無瑕疵,系爭契約第2條第4項第 2款約定甚明,既已通過驗收,更無退款之理由。又系爭契 約第9條第9項,訂有準時完工之基本條件,足見材料未準時 交齊,即不可能準時完工,故導致完工日期之延遲,可歸責 於原告。另原告於109年8月19日信件上明確告之被告「... 希望以2次合約方式,調整改善」,此足認定,原告已同意 原合約製作已經完成,對於合約外,原告同意另行議價簽訂 二次開發合約。
 ㈥原告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條第1款及第2款約定,簽約後不可以 再變更,文字沒有標註的內容,則非本次製作內容之約定。 又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約定:「簽約後不再討論」,原告指 責被告不見面討論,為原告違約單方辯詞,且與事實不符。 ㈦原告有以下違反系爭契約之行為:
 ⒈變更製作內容。
 ⒉遲交應繳交之材料。
  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原告)必須依約定時 間內提供本專案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然被告統計後發現,原 告總計有6樣材料,應於7日期限內繳交而未繳交,依據系爭 契約第9條第9項約定準時完工之基本條件須為材料準時交齊 ,由此足證無法如期完工,延遲責任為原告所應承擔責任, 然原告為卸責辯稱「沒有寫明UDID材料及藍新金流帳號」, 說詞與實際事證不符,原告未能提出證據,全不足採信。被 告已多次應原告請求,多次對合約外的部分內容做修改,原 告知之甚明,且知道被告有多做修改,故原告請求因延遲而 提出解約,未進行修補之事由,顯無可採,況驗收已通過: ⑴原告於109年8月19日超過7日驗收期後發來之信件上明確告知 被告「...希望以2次合約方式,調整改善」,足證驗收已通 過,且原告自知理虧,常提出合約外要求,願意支付二次開 發費用。
 ⑵依據系爭契約第2條第4項第2款所載「甲方逾期不提供修改文 件或提出超出合約範圍的修改,視為開發完成,不論是否為



原合約製作範圍,均視為驗收通過,乙方(即被告)不承擔瑕 疵責任,甲方則有付款義務」。原告不得解約,與退還款項 之系爭契約約定條款不符,亦不得退款,故原告請求為無理 由。
 ㈧依據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C約定「甲方(即原告)支付第2期 款項後,乙方(即被告)管理後台系統網址若已提供(或資 料庫已設計),第二期已支付的金額則不退款。」而被告之 管理後台系統網址於109年4月20日LINE對話上已提供aa.bvh ao.cc給原告,已符合上開約定,應不退款。 ㈨原告所提之當面溝通非系爭契約所訂,因系爭契約第2條第5 項已為約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參見本院卷㈡第37頁至第38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9 年2 月29日簽署系爭契約書,由被告承攬開發蘋 果版與安卓版(中文繁體版)的APP 軟體及PHP+MYSQL 管理 後台,且原告同時給付第一期款項。
 ⒉原告於109年4月27日給付第二期款項。  ⒊原告於109年9月4日發函要求修補。
 ⒋被告於109 年9 月12日發函回覆原告於109 年9 月4 日發文 之內容。
 ⒌原告於109年9月28日發函表示「解除契約」。    ㈡爭執事項:
⒈被告是否有完成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第1階段及第2 階段所應完成之項目?
⒉兩造是否有依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驗收標準及方式 進行驗收?
⒊原告是否有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是否拒絕修補或修 補不能?原告得否依民法第494 條、第259 條主張解除承攬 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322,000元? ⒋承上,若認原告不得依民法第494 條、第259 條主張解除承 攬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則原告得否依民法第 229 條、第255 條、第259 條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 所受領之價金322,000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製作系爭軟體,並已交付承攬報酬322, 000元予被告,被告未於約定之工作天內交付系爭軟體,且 系爭軟體有其所指之瑕疵,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為催告後仍未 履行,爰依民法第494條及第229條、第255條之規定,以存 證信函之送達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 第25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322,000 元;被告



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㈠兩造間之法律 關係為何?㈡被告是否有完成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 第1階段及第2階段所應完成之項目?兩造是否有依系爭契約 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驗收標準及方式進行驗收?㈢原告是否 有依法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是否拒絕修補或修補不能? 原告得否依民法第494 條、第259 條主張解除承攬契約,請 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322,000元?㈣承上,若認原告不得 依民法第494 條、第259 條主張解除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返 還所受領之價金,則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9 條、第255 條、 第259 條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322,00 0元?茲述如下:
 ㈠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分別為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 條所明定。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 固皆以提供勞務給付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受 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 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 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 完成」。委任契約係受任人基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 務,重視彼此之信賴關係,且雙方得就受任人之權限為約定 ,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報告委任事務進 行之狀況(民法第528條、第532條、第535條、第540條規定 參照),不以有報酬之約定及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而承攬 契約則係承攬人為獲取報酬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較不 重視彼此之信賴關係,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原則上 得使第三人代為之,且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查依系爭契  約內容,乃原告委託被告製作系爭軟體,合約中並明定原告 應於第一階段完成ANDROID與IOS(5.5吋以內)界面設計與 搭建(靜態)介面在手機端(靜態圖片在手機端,無功能) ,第二階段需完成API接口撰寫與調試(此階段有實際功能 可以測試)及管理後台的完善,並於簽約時給付訂金138,00 0 元、第一階段工作完成通過驗收時給付184,000元、第二 階段工作完成通過驗收時給付138,000元(參見本院卷㈠第35 頁),自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契約目的,而非僅要求被告提 供勞務,足見兩造所訂立之系爭合約應屬承攬契約,而非委 任契約。
 ㈡被告是否有完成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第1階段及第2 階段所應完成之項目?兩造是否有依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5條



所列之驗收標準及方式進行驗收? 
 ⒈按契約之解釋,首在於探求當事人共同主觀之意思,惟當事 人意見不一致者,揆諸實務及學說見解,此時即須為契約客 觀之解釋,並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為之。又為平衡契約當事 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危險,其解釋方法應以客觀上表示價值 作為認定意思表示內容之準據:一方面要求表意人於表示其 意思時,應顧及相對人了解可能性;他方面相對人亦須盡必 要注意以正確了解表意人之所欲,故在解釋上應特別斟酌相 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實,並就磋商過程、交易目的及利 益狀態,依交易慣例及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次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 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 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稱系爭 注意事項之作用為「簽約合作之大方向」,並告知原告就每 次會議均有錄音,確保不遺漏客戶所要表達之真意,及系爭 注意事項內所載「事後不能再提出功能或流程問題,測試7 日當中,有問題一定要在7日以內,以文件方式提出來反應 ,不可逾期或超過次數」及「測試的7日限制」乃針對「額 外的功能與流程,既有的功能與流程並不受限」,然觀諸兩 造所簽立之系爭契約,除「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合約書」外, 尚將「開發規格書內容」同列為契約之內容,被告所提出之 報價亦載明報價有效期為109年3月1日前(參見本院卷㈠43頁 至第65頁),顯見開發規格之內容除會影響被告判斷開發之 可行性外,亦涉及成本估算,此由兩造簽署之「軟體製作注 意事項」及「介面及功能核對注意事項」載明「1.合約上沒 有標註的文字,就非製作內容,請告知要製作內容,並寫入 合約文」、「關於功能介面,簽約前要將功能規劃好」等詞 (參見本院卷㈡第55頁及本院卷㈠第41頁),亦可佐證被告於 簽約前之109年2月27日即以書面通知原告,開發之規格內容 以合約所載文字為主,原告於簽約前即需確認系爭軟體開發 之內容並詳載於「開發規格書內容」中,顯見將規格內容訴 諸文字並詳載於契約中乃兩造簽約時之共識,否則當無於簽 約前及簽約中一再以書面告知訴諸文字詳載於契約之重要性 ,更遑論系爭契約第一條第2項約定「此為固定之規格開發 ,故本專案製作範圍,以合約所載內容及附件上資料為製作 的依據及範圍,在此範圍內所進行的製作,簽約後甲方(即 原告)絕不可再更動內容,或提出其他作法(其他作法指的 是無文字標註的做法),包括業務流程、模塊功能、界面設 計,均不可以再更動」、同條第3項約定「乙方(即被告)



對於甲方提出的更動,均視為二次開發內容,乙方只能依照 原合約訂定之規格內容進行製作,甲方則無異議」(參見本 院卷㈠第31頁),足見關於規格內容之確定乃被告於協商過 程中所一再提及。
 ⒉又系爭契約第一條第1項約定「甲方(即原告)將軟體規格需 求簽約前闡明給乙方(即被告)瞭解後,由乙方製作規格書 ,經甲方確認,若文字沒有標註的作法,則非本次製作內容 。嗣後,甲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變更的要求,凡有變 動,所造成製作時間之延長及費用的變動,甲方願意承擔時 間延宕責任」(參見本院卷㈠第31頁),而軟體開發之規格 內容僅定作人得以知悉該軟體之用途,故就其規格內容自應 由定作人就其實際需求提出初步規劃後與承攬人就其規劃內 容進行討論,並於討論後將其所需求之開發規格內容以文字 方式詳載於契約中,始得以保障雙方權益,是本件原告僅空 言泛稱原告所提出之想法均可包含於契約中,可日後調整云 云,實乏相關證據佐證而不足採信。從而,本件兩造所約定 之系爭軟體之規格內容,應以系爭契約所附之開發規格書所 載之內容為準。  
 ⒊關於被告是否完成系爭契約第5條所載「ANDROID與IOS(5.5 吋以內)界面設計與搭建(靜態)介面在手機端(靜態圖片 在手機端,無功能)」部分: 
  原告雖主張此階段為介面之搭建,被告有發送圖片予原告展 現工作成果,原告以該發送之圖片製成PDF文件檔,說明應 修改處,然因被告表現拒絕修改之態度,而認被告未完成第 一階段之工程項目云云(參見本院卷㈡第277頁、第279頁) 。然查,本件原告並不否認被告確有發送圖片予原告展現工 作成果,此情核與原告於109年3月20日要求追加廣告及個人 資料頁面所附PDF附件資料顯示被告確有發送「界面設計與 搭建(靜態)介面在手機端(靜態圖片在手機端,無功能) 」之檔案予原告,僅原告要求追加廣告及個人資料及原告有 於109年4月1日傳送修改之PDF檔予被告等情相符(參見本院 卷㈡第81頁至第100頁),足以佐證被告確有依約完成「ANDR OID與IOS(5.5吋以內)界面設計與搭建(靜態)介面在手 機端(靜態圖片在手機端,無功能)」部分。
 ⒋關於被告是否完成系爭契約第5條所載「API接口撰寫與調試 (此階段有實際功能可以測試)及管理後台的完善」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雖有發送軟體讓原告進行測試,然原告以截 圖方式製作欲討論之修改內容,並製成PDF文件檔發送被告 ,被告認為非契約內容之修改,拒絕修改,而認被告未完成 第二階段之工程項目云云(參見本院卷㈡第279頁)。然查,



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管理後台網址「aa.bvhao.c c」通知原告後,由手機端點選後,跳轉至管理後台之管理 登入頁及管理系統各選單之畫面光碟(共9筆),其勘驗內 容如下(勘驗筆錄詳參本院卷㈢第71頁至第76頁): 編號一至八之影片檔均為以手機登入方式操作。 ⑴【錄影時間:00:00:00至00:04:26】 【檔名:3be6307ff10d89e5adb9645a82b81440】 【00:00:00至00:00:04】
影片開始為手機螢幕畫面,其中有本案爭執手機APP「FUN C HIP」(圖示名稱:Fun Clip趣夾)位於最下排最右邊。 【00:00:05至00:00:12】
進入「FUN CHIP」首頁,下方APP選項列,由左至右為「首頁 」、「通知」、「搜尋」、「分享」、「我的」欄位。而APP 畫面中,由上往下排列畫面,最上層為「搜尋引擎」,再下 層左邊為「邀請」、右邊為「管理」選項,再下層為「最新 追蹤訊息」。
【00:00:13至00:00:22】
手機往下滑動之下排為「最新機台資訊」,再下排為「最新 店家資訊」,再下排為「廣告資訊」。
【00:00:23至00:00:35】
畫面切換到APP的「我的」選項欄,而APP畫面中,由上往下 排列畫面,最上層為「登出」,再下層左邊為「追蹤機台」 、右邊為「追蹤店家」選項,再下層為「個人資料」(左起 為「編輯設定」、「推撥設定」)、再下層為「管理資料」 (左起為「我的店家」、「我的機台」、「我的分享」、「 我的廣告」)、再下層為「服務中心」(左起為「Q&A」、「 使用條款」、「系統公告」、「聯繫我們」)。 【00:00:36至00:00:48】
登出,跳至登入畫面,畫面呈現輸入帳號、密碼選項。 【00:00:49至00:01:07】
進入「邀請新朋友優惠活動」頁面,下方左邊為「LINE」, 右邊為「Facebook」。分別點入「LINE」及「Facebook」邀 請新朋友。
【00:01:19至00:01:26】
跳回首頁,進入「搜尋」中的「機台資訊」頁面。 【00:01:27至00:02:09】
跳回首頁,進入「搜尋」中的「店家資訊」頁面,分別依不 同搜尋方式展示搜尋結果,分為「追蹤」、「附近」、「區 域」、「類別」。
【00:02:10至00:02:12】




切換至「最新機台資訊」頁面。
【00:02:13至00:02:15】
切換至「分享」中的「相關文章」頁面。
【00:02:16至00:02:37】
切換至「分享」中的「相關影片」頁面,不斷的與上述畫面 來回切換。
【00:02:38至00:02:49】
切換至「個人資料」頁面,由上往下之資訊分別為「頭像」 、「暱稱」、「帳號」、「生日」、「e-mail」、「Line」 、「性別」選項
【00:02:50至00:02:59】
不斷的與上述畫面來回切換。
【00:03:00至00:03:09】
切換至「推撥設定」頁面,內有臺灣各個區域。 【00:03:10至00:03:16】
不斷的與上述畫面來回切換。
【00:03:17至00:03:18】
切換至「線上費用繳納」,可進行線上支付。
【00:03:19至00:03:23】
切換至「支付訂單」頁面,內有「選擇付款方式」,有「Web ATM」及「ATM轉帳」方式。
【00:03:24至00:03:33】
切換至「管理」頁面,最上層選項左至右分別為「我的店家」 、「我的機台」、「我的分享」、「我的廣告」。 【00:03:34至00:04:03】
不斷的與上述畫面來回切換。
【00:04:04至00:04:15】
切換至「我的」頁面,最上層選項左至右分別為「Q&A」、「 使用條款」、「系統公告」、「聯繫我們」。不斷的在與「 我的」頁面相互切換。
【00:04:16至00:04:26】
不斷的與上述畫面來回切換。
⑵【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37】 【檔名:65fd0000000dsfdre54tvcx214trw46】 【00:00:00至00:00:01】
影片開始為本案爭執手機APP「FUN CHIP」(圖示名稱:Fun Clip趣夾)內部之「我的」頁面。
【00:00:02至00:00:17】
切換至「個人資料」頁面,於其中修改Line資料。 【00:00:18至00:00:48】




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
【00:00:49至00:01:13】
切換至「機台編緝」頁面,並可於其中使用拍照功能。 【00:01:14至00:01:15】
切換至「我的店家」頁面。
【00:01:16至00:02:37】
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
⑶【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22】 【檔名:77d19713a2d4627ecbc0dc3da890c348】 影片內容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如同前述檔案內容。⑷【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10】 【檔名:97fdeba9de0ff95b4fb9497cfeb7386f】 影片內容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如同前述檔案內容。⑸【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29】 【檔名:454fgytZ0000000000000000】 影片內容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如同前述檔案內容。⑹【錄影時間:00:00:00至00:04:26】 【檔名:456tre123tet12y45t6y1f2123ere5t56】 【00:00:00至00:00:30】
登入本案爭執手機APP「FUN CHIP」(圖示名稱:Fun Clip趣 夾)作業。
【00:00:31至00:00:45】
進入「推撥設定」,於「新增通知區域」中進行新增及刪除 「臺北市萬華區」之操作。
【00:00:46至00:01:18】
進入「我的機台」頁面,以「大牛仔的機台」為範本進行「 機台編輯」,往下滑點選「商品簡介」中的一個小方格後, 即開啟內建相機鏡頭,可拍攝欲拍攝之商品,並可編輯照片 。
【00:01:19至00:01:35】
進入「我的店家」頁面,以「大牛仔的店家」為範本進行「 店家編輯」,往下滑點選「店內機台」,即可新增店家,進 行修改。
【00:01:36至00:01:42】
切換至「我的」頁面,最上層選項左至右分別為「Q&A」、「 使用條款」、「系統公告」、「聯繫我們」。不斷的在與「 我的」頁面相互切換。
【00:01:43至00:03:03】
影片內容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如同前述檔案內容。⑺【錄影時間:00:00:00至00:01:38】



【檔名:000000000d15hj1g2f3123sd4t5e6w1gr3e123】 【00:00:00至00:00:03】
以手機開啟Line群組對話,總共9行對話: 對方問:「這樣資料OK嗎?」
手機方答:「你先去申請一個藍新帳號再把帳號給我」 「http://aa.bvhao.cc/」接下來六行皆為手機方傳送之檔案 。
【00:00:04至00:00:06】
以手機點開上方連結網址,進入「機台訊息」之登入畫面, 輸入帳號密碼。
【00:00:07至00:01:38】
進入「機臺資訊」,上方選項列由左至右之選項為,「會員 管理」、「廣告管理」、「機台管理」、「店家管理」、「 活動管理」、「收費管理」、「文字管理」、「文章管理」 、「動態消息」、「邀請管理」。被告人員不斷於上開選項 來回點選、展示內容。
⑻【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29】 【檔名:ew4561f2d1f593r4e1rf2d1t21t2re31】 影片內容不斷的在APP各個畫面中切換,如同前述檔案內容。 並於其中不斷試用新增、刪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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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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