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275號
SSEV,111,新簡,275,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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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
被 告 吳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659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原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65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違約金之請求如 附表二所示,核屬擴張訴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自為適法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4日及110年6月26日與原告簽立借款 契約書,各向原告借款10萬元,合計20萬元,各約定借款期 限為3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 ,再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計週年 利率1%計算,嗣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 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依勞動部111年3月22 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109、110年度貸款利率仍 維持週年利率1.845%),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1.845%,另依 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借款人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持續違約時,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 期。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依借款契約第8條第1項第1款 之約定,其對原告之一切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分 別積欠本金53,659元、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 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3,65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除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借款違約金起 算日外,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2份、永康分行線上對保契 約書、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客戶歸戶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 (年息)、勞動部111年3月22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 、退回信封及回執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借款違約金主張自110年2月20 日起算,惟觀諸原告所提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被告最後一次 繳款日為111年1月22日,該次還款係繳付至111年1月19日前 之本息,有前開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及客戶歸戶查詢可憑,下 期繳款日應為111年2月20日,而被告未如期繳款,故應自11 1年2月20日起算違約金,始屬有理。
㈢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3,659 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1,6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 審酌原告敗訴部分僅有關於違約金起算日部分,其餘請求之 金額仍經允准,認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尚符公允。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1 53,659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84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2 10萬元 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84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1 53,659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84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2 10萬元 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84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三: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1 53,659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2月20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暨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2 10萬元 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暨自111年7月29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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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