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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303號
SSEV,111,新小,303,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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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 告 林毓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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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