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明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3,537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黃玉明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如
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
(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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