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474號
TLEV,111,六小調,474,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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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雲林縣斗六郵政信箱43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定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正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之書狀,應 記載訴訟事件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3、4款、第119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第2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 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請 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 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亦未載明具體原因事實,核與前 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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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