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中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