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盧姝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尤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裁判費1 ,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 月6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