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盧姝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勇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狀記載「被告應對我有應有的賠償金」等語
,並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元),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暫時核定為新台幣6萬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