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32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代 表 人 王國材
被付懲戒人 曾柏翔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力段工務
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曾柏翔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曾柏翔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 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因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經代號AD00 0-A11001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案卷,下稱A 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犯強制猥褻 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二)依前開刑事判決書記載,被付懲戒人先以其所有之交友軟體 「JustDating」帳號「0000 00」主動傳送訊息予A女,經A 女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4時54分回覆訊息,兩人隨即約定是 日晚間共同外出用餐及至○○地區看夜景,被付懲戒人則於同 日20時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A女住處附近,欲搭載A女共同出 遊。然被付懲戒人於A女上車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 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且不顧A女以手推開之抗拒意思 ,將手伸進A女之長裙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以此方式違 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臺北電力段於111年3月查獲被 付懲戒人疑似涉及刑事案件,復於同年月31日以電話聯繫士 林地院,經與承辦書記官確認涉案人為被付懲戒人,該院並 於同日以士院擎刑黃110侵訴49字第1110207115號檢送文件
表檢送刑事判決書。
(四)臺鐵局臺北電力段於同年4月18日召開111年度第3次考成委 員會審議,經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提供書面資料,該 段考成委員審酌其意見及相關資料後,認被付懲戒人非執行 職務之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甚為明確,且該行為確有損機關 聲譽,爰決議予以移付懲戒。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有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22條規定,公 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觸犯刑事 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復按公務員懲戒法2條規定略 以,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 懲戒:……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 譽。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為滿足自身性慾,對A女強制猥褻之行為 ,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亦致A女受有生理及精神上傷害及 陰影,其上述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並經 士林地院為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是其應受懲戒之 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 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四、證據(均影本,各1件)
(一)士林地院前開刑事判決。
(二)臺鐵局臺北電力段111年3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三)士林地院111年3月31日士院擎刑黃110侵訴49字第111020711 5號檢送文件表。
(四)被付懲戒人之書面意見。
(五)臺鐵局臺北電力段111年4月18日111年度第3次考成委員會議 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柏翔為交通部臺鐵局臺北電力段工務員,與A 女係在交友軟體「Just Dating」(下稱JD)結識之網友。 被付懲戒人先以其JD帳號「0000 00」主動傳送訊息予A女, 經A女於110年1月10日14時54分許回覆訊息,2人隨即約定當 日晚間共同外出用餐及至○○地區看夜景,被付懲戒人於同日 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 )前往A女位於○○○○○○住處附近,欲搭載A女共同出遊。詎被 付懲戒人於A女上車後,雖見A女抽回遭其逕自撫摸、親吻之 手,已有拒絕之舉,竟仍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拉A女之 手碰觸其生殖器,復不顧A女以手推開再次表示拒絕後,將 手伸進A女之長裙內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以此方式違反
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院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而其於服務機 關所提書面意見(含行車路線及圖片)中,雖直承有透過交友 軟體結識A女,並於110年1月10日晚間搭載A女出遊之情,惟 否認有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並以:(一)其僅在幫A女繫安全 帶時,手稍微碰到A女肩膀但未碰觸A女胸部,亦無撫摸A女 大腿或強拉A女之手觸碰其生殖器。(二)其等2人原交談甚歡 ,然中途因就男女出遊費用分擔一事發生爭執,待車輛行駛 至○○○○○○○○○0段0000巷口時,其就停車讓A女下車,其與A女 相處期間並無強制猥褻之逾矩行為。(三)A女歷次就所指遭 被付懲戒人猥褻行為之時序、場合之陳述非盡一致,且於所 稱遭其為猥褻行為後,復未於沿途行經路線伺機下車逃離或 求救,指述明顯虛偽不實,要無可採云云置辯。三、上開事實,經A女告訴後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 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 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八月,經被付懲戒人上訴後,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111年6月16日院彥刑辰111侵上訴124字第111900 2717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而依士林地院前揭刑事判決之記 載:
(一)以上事實,業據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理時指述明確。 又被付懲戒人與A女於110年1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JD傳送文 字訊息交談過程中,被付懲戒人曾向A女表示:「我們去這 裡,聽說這裡很漂亮,我一直很想去,不過我們去之前能夠 給我抱抱嗎?因為看到你的私密照就很心動,很想你當我的 女人,你的身材很好。你要看看我的私密照嗎?你覺得大嗎 ?你等等看看啊,可以先看看我大棒棒再去,我住在夜景的 附近而已,看完過去不會很久,好嗎?看到你就硬起來了, 而且還流水出來」等語,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付懲戒 人與A女交談時即表露急欲與A女進一步為親密行為之意圖, 其辯稱與A女相處時並未逾矩,已難憑信。而被付懲戒人所 傳送前揭文字訊息內容,嗣均經A女分別以「為啥這麼快就 要抱」、「沒啊,先去看夜景吧」、「不是先看夜景嗎」、 「好餓,肚子餓」、「我希望趕快吃東西」等語回覆,足徵 A女顯已明示拒絕其要求為親密行為之意,被付懲戒人對此 亦知之甚詳,則A女指述其於案發當日在本案車輛內,無視A 女已一再推拒、表示拒絕,仍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為猥褻 行為等情,即屬有據。
(二)被付懲戒人當日在本案車輛內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 無視A女以手推開表示拒絕之意,復將手強行伸進A女長裙內
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經A女於車輛行駛中以傳送LINE通 訊軟體訊息方式將上情告知友人李○○(真實姓名詳刑事卷)後 ,李○○及A女之母分別至警局報案,且有員警撥打電話與A女 聯繫,在此期間A女數次要求被付懲戒人停車,被付懲戒人 均置之不理,並有任意變換車道、車速加快之情形,待A女 於當日21時32分許在○○○○○○下車後即撥打視訊電話與李○○聯 絡等情,業據證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且有A女與李○○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市政府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可佐,A女於該院審理時亦提出 手機核對該對話紀錄內容,經證人李○○確認無訛,益見A女 指述有據,可以採憑。而李○○收到A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 之訊息後,曾不斷傳送「你跟他說我朋友等等要來找我」、 「我有跟他說我跟網友出去」、「他找不到我就報警了」、 「我們有講好」、「你不要怕」、「隨 時更新位置訊息給 我」、「你跟他說我跟我朋友約8:30他應該報警了」、「 不停的話我現在報警」、「你不用擔心,先觀察,不要惹他 生氣,我怕他會傷害你」、「有什麼訊息傳給我」、「我現 在去警局」、「我已經報警了」、「你跟他說你生理期來, 請他讓你下車上廁所,然後打110」等訊息持續安撫驚恐不 已、不知所措之A女並提供建議。對照證人李○○於該院審理 時證稱:等A女平安後,我有以電話和A女視訊,當時我覺得 A女被嚇到,視訊時我看到A女被嚇到的樣子還一邊抹藥等語 ,核與A女事發翌日接受警詢時所陳:我當時覺得很噁心, 覺得很害怕、很緊張,我下車後在跑的過程有受傷等詞一致 ,可徵A女案發後顯有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之受害反應。 此外,復有被付懲戒人與A女之交友軟體JD對話內容、本案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路線地圖等附於刑事案卷可參,均 足證A女指述堪可採信,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強制猥褻行為, 委無可採。
(三)本件由A女於刑案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觀 之,A女對其於本案車輛內有遭被付懲戒人以強拉其手之方 式碰觸被付懲戒人生殖器,經A女拒卻後被付懲戒人仍將手 伸進A女長裙內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之強制猥褻行為構成 要件基本事實,前後所述並無不合,自無徒以A女就被付懲 戒人為強制猥褻行為之時序、場合等節之供述尚非完全一致 ,即認A女所述全不可採。經衡以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 理時之證述,A女已就被付懲戒人於案發時地所為行為之主 要情節均陳證不移,並無刻意誇大、齟齬或不合常情之處, 茍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自無可能清楚詳細描述,亦 難憑空捏造編撰。又A女與被付懲戒人係透過交友軟體JD認
識,二人於110年1月10日係第一次見面,業經A女述明,亦 據被付懲戒人肯認在案,A女於警詢時亦證稱其與被付懲戒 人並無宿怨或金錢糾紛,衡情自無僅因與被付懲戒人關於出 遊費用如何分擔之事意見不合,即向友人求救、報警處理急 欲脫身後,猶無端羅織攀誣被付懲戒人之理,足徵A女指述 各節,堪可採信。被付懲戒人以A女歷次就猥褻行為之時序 、場合所述非盡一致,即謂A女指述為不可採,殊難採憑。(四)依本件案發時A女與證人李○○110年1月10日之LINE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顯示,A女於案發當日20時32分許即已傳送遭同行 男子碰觸、太噁心、很不舒服等訊息向李○○求援,且李○○於 接獲其求援訊息後之同日20時40分許表示將至警局報案,亦 經證人李○○於該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足徵A女當時顯已有對 外求援之舉,縱未於本案車輛停等紅燈時下車,或伺機向沿 途警局、消防隊或其他單位求援,亦無礙A女確有對外求援 之事實。又稽之被付懲戒人與A女之交友軟體JD對話紀錄內 容,可知被付懲戒人自始未對A女主張約會費用應由男方負 擔一事表示質疑,甚至為附和、贊同之意,且亦無證據顯示 被付懲戒人與A女因約會費用負擔一事確有發生爭執,被付 懲戒人抗辯:A女未於所稱遭猥褻行為後,伺機下車逃離或 求救,顯不合常理。本件實因2人就男女出遊費用分擔一事 發生爭執所致,其確無猥褻行為云云,洵不足取。(五)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中雖另辯以:A女於案發當日係穿著 長窄裙而非長寬裙,被付懲戒人自無掀開A女長裙並伸手入 裙內撫摸小腿至大腿內側之可能等語。然查,A女於當日係 穿著裙子,且被付懲戒人用手將裙子掀開,由小腿摸到大腿 等情,業經A女於警詢、偵查證述甚詳,A女亦未曾提及案發 當日所穿著之長裙係屬窄裙,衡情應無不易掀起或無法讓人 將手深入裙內之情形。復參以A女當日係穿著寬鬆、毛料材 質之百褶裙,有A女所提之長裙照片附於刑事案卷可憑,證 人李○○並證稱:A女在確認平安後有與我視訊,我有看到A女 的狀況,雖然太久了不太清楚是否是這件長裙(指A女當庭 提出案發當日穿著長裙之照片),但是大概就是這種款式的 深色長裙等語,足徵A女當日係穿著深色、寬鬆之百褶長裙 ,而非長窄裙,被付懲戒人此部分辯詞,亦無可信。(六)上開刑事判決對於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強制猥褻行為,以 及對於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詞,何以均不能為有利於被付 懲戒人之論斷,業已依據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其斟 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被付懲戒人於其服務機關所提 書面(含行車路線及圖片)仍否認有上述違法行為,並執與前 揭刑事案件相同之事由置辯,並無足取,其違法事實,已臻
明確,堪以認定。
四、按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被付懲戒人 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行為後, 公務員服務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 ,該法修正施行前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 並酌作文字調整,惟對公務員應保持謹慎規定之實質內涵並 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同法第 6條。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上開應謹慎規定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有損公務員應莊重行舉 、謹言慎行之形象,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 ,足致政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為維護公務紀律並確保公務 秩序之整體利益,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 供之資料及士林地院上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與女性網友交遊之 際,未能尊重其人格尊嚴,謹守分際,竟為滿足自身性慾而 有本件強制猥褻行為,侵害A女性自主權,並嚴重損害機關 形象及政府信譽,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 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