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71號
原 告 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偉駿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