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543號
CHEV,111,彰補,543,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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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晟育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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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