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265號
CHEV,111,彰簡調,265,202207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
巷00000號房屋屋頂之自然通風散熱器(下稱系爭散熱器)
拆除,然原告仍應查報回復原狀(含屋頂修復)所需費用之
證明文件(如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
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系爭散熱器(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
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