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282號
CHEV,111,彰小,282,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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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洪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2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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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