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植牙費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51號
GSEV,111,岡補,251,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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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陳瑤浩明皓牙醫診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植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美枝、陳彥
良、陳裕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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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