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22號
GSEV,111,岡補,222,202207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趙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國書郁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
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