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17號
GSEV,111,岡補,217,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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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
00元(即原告承受共有建物應有部分之價額),應繳第1審裁判
費7,050元,是原告尚欠6,05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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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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