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265號
GSEV,110,岡簡,265,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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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包陳梅
包鎮菖
包育祿
包存賢
陳淑芬
包振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虹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
2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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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