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韋誠
涂秀珠
前 列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詠捷、鄭聖偉及鄭聖偉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陳韋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541,367元及利息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涂秀
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11,846元及利息部分,合計1,353,2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2,00
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64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14日命原告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