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40號
PTEV,111,屏補,24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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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蘇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榮宏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榮宏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惟被告蘇榮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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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