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38號
PTEV,111,屏補,23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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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志華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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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