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36號
PTEV,111,屏補,236,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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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彭千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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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