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00號
PTEV,111,屏補,200,2022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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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邱貴榮
被 告 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即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部分土地撥入同段1539地號土地,又原告陳報該部分土地面積為22平方公尺,而上開154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200元(計算式:2,100×22=46,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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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