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邱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起訴請求「請判決高樹鄉源興段1540地號部分土地撥 入源興段1539地號土地內」,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陳明究係 請求確定界址,亦或是返還土地?若係返還土地,則欲請求 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 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