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297號
PTEV,110,屏簡,297,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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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顏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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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