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149號
ILEV,111,宜補,149,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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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曾羽謙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上列原告曾羽謙與被告黃棟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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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