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131號
ILEV,111,宜補,131,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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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游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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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