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朱文瑞
被 告 張成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成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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