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
原 告 曹茂吉
訴訟代理人 曹朝俊
陳馨強律師
原 告 曹林含笑
曹朝俊
曹缜沂
曹騏勳
被 告 葉明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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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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