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528號
SLEV,111,士簡,528,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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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蕭賽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曾淑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1 年5月2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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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