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告 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款項。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書第14條第5項約 定,如有爭訟,同意以臺北新店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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