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德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明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