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1年度,68號
SLEV,111,士司聲,68,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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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蔡騰勳即蔡勝閎即蔡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務讓與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讓與伊公司。伊公司欲寄送附件 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然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4月29日出境, 並於109年6月9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因相對人住居所 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囑託員警調查,相對人並未居住設籍地址臺北市○○區 ○○路00○0號3樓,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1年6月7日 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113020518號函在卷可稽。再者,相對人 戶籍資料之特殊記事亦註明「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 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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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